中心設置要點
中心設置要點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辦法依「國立中山大學研究中心設置與裁撤辦法」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中心定名為『國立中山大學創意與創新研發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本校任務編組一級中心。
第三條:本中心之宗旨為促進創新議題之研究,推動學界與實務界之開發合作,其任務如後:進行創新專案計劃推動之業務,提昇產業創新能力之發展與學術水準,建設亞太地區領導性之創新研發重鎮。
第二章 組織與執掌
第四條:本中心依發展方向設學術研究組、產學合作組、企劃推廣組及顧問委員會,其組成與工作如後:
一、學術研究組:整合各領域有關創新之教學、訓練課程,進行創新議題之學術研究。支援國家創造力與創新之相關計畫,促進國際與校際研究團隊在創新議題之合作及交流,深植學術研究資源,建立研究交流機制。
二、產學合作組:推動本中心及校內各單位與國際或國內機構之合作業務,透過產學合作豐富相關研究內涵,建置創新研發知識庫。
三、企劃推廣組:協助國內公民營機構創新能力之開發與實踐,發展創意產業、塑造創意文化,厚實國家創新能力。
四、顧問委員會:針對重要議題提供建言與實踐方向。
第三章 編制
第五條: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綜理中心事務,由校長聘請專任教授兼任之,任期二年,得連任之。另置副主任一人,由校長聘請副教授以上教師兼任,任期二年,得連任之。
第六條:本中心設置專、兼任研究員若干人,由中心主任推薦專任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送請校長聘任之。
第七條:本中心為積極推廣業務,得置顧問委員會研議重要事項,顧問人選由中心主任推薦學者專家送請校長遴聘之。顧問為無給職,但得酌給會議車馬費。
第八條:本中心得視需要設置研究組或專案實驗室,進行整合型研究計畫。中心主任定期召集各研究組召集人、專案實驗室負責人及整合型計畫負責人舉行本中心會議,推動本中心的各項業務事宜。
第四章 經費
第九條:任務編組中心所有經費皆由中心自行爭取之委託計畫或其他自給自足方式支出,本中心之一切收支均應列入校務基金;各項經費之報支,依學校之規定辦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條:本中心每年須做自我評鑑及接受校方之評鑑,評鑑項目與方式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本中心有下列情況時,視為自動裁撤:
一、成立原因消失,經中心主任、推薦主管、核定會議或校長提出裁撤者。
二、違反前述第十條之規定。
三、中心經費不足以支應運作時。
第十二條:本中心各項作業規定、管理辦法、自我評鑑辦法,議事規則及發展計劃另定之。
第十三條:本辦法經本校任務編組中心審查委員會會議通過,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